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2-01-05 来源: 作者: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通车运营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对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事项,颁发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各养护作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养护作业单位的选用负责。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资质许可流程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项目。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申请养护作业各类资质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细化各项等级中的内容,进行清单化管理。

第七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八条 在甘肃行政区划内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可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项资质许可提出的要求。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和需重新核定资质申请,需重新核定资质申请包括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作业单位合并分立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更换补办申请。

第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单位登陆“甘肃政务服务网”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

(二)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初审,可聘请专家评审申报材料,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初审意见书。

(三)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初审意见书,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通过许可的,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将资质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申报企业、申报资质类型和等级;

(二)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资料;

(四)企业主要技术设备资料;

(五)企业业绩资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供。

第十二条 增项资质申请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已具有一种项目资质的情况下,需要增加其他项目资质的申请。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增项资质,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外,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升级资质申请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已具有乙级资质,需要升级甲级资质的申请。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升级资质,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合并分立,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外,还应当提供合并分立方案、批准决定(文件)及原单位资质证书,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十五条  资质申报一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0月。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应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许可程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并提供查询通道。

第十九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将许可结果向交通运输部报备,并纳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三章  资质的使用、延续、变更及补证

第二十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更换、补办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更换、补办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级的公开媒体和网站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章  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协助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提出工作建议,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甘肃省内从事养护作业活动涉及违法的,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查处。

养护作业单位在其他省获得许可资质的,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或企业注册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资质监督管理服务指南和审查手册,实现监管事项清单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对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按照本细则申请新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