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归集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 21-12-01 来源: 作者: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经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提取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提取办法》修订的目的及意义

2015年发布执行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需求和中心业务发展的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对《提取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提取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管〔2015〕1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依据。

三、《提取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提取办法》对提取范围做了进一步规范调整,优化了提取流程,简化了提取办理要件。

(一)规范了提取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此次修订《提取办法》对提取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 和“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取情形,增加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出境定居的”提取情形。

2.规范了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将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纳入了的购房提取的范围,缴存人员不仅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本息,还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满足了职工购房提取的需求。

3.修改了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范围。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取消了“子女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修改为“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保持了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4.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纳入提取范围。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工作中做好便民服务的通知》(甘建设〔2018〕206号)要求,本次修订将“增设电梯的业主,可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的费用”的政策规定纳入到了提取范围。

5.增加了“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兜底情形。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异地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可提取公积金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停缴公积金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公积金纳入了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形。

(二)精简了提取办理要件

按照“放管服”“四办”改革及“一网通办”的要求,中心大幅度精简提取业务办理要件资料,部分提取业务已经实现通过公积金网厅、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等线上渠道 “零要件”“零跑路”办理的目标。

1.取消了离休、退休提取所需提供的组织、人社部门的离、退休证明。职工离、退休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销户提取;

2.取消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所需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销户提取。

3.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在第二次提取公积金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只需提供近12个月的实际还款明细即可提取。

4.取消租房提取的无房证明,用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承诺书代替,减少了职工来回开具证明的麻烦。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时,不再出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由职工的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单位介绍信可销户提取。

(三)增加了部分补充性条款

1.根据住建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新办法明确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款。

2.为了确保资金支付追本溯源,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新办法增加了“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的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新办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共同保障债权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新办法增加了“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申请人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条款,并且对违规提取公积金实施联合惩戒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助于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权益。

四、政策执行时间界限

修订后的《提取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集办法》)经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归集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归集办法》修订的目的及意义

2011年发布执行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需求和中心业务发展的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对《归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归集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依据。

三、《归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归集办法》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补缴范围,明确了月缴存基数的核定方式和异地转移公积金的规定,并增补了部分条款。

(一)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照住建部《关于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此次修订在原有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港澳台同胞、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和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此类人员缴存公积金事宜纳入此次修订的归集管理办法,便于规范管理。

(二)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根据《条例》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原补缴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补缴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补缴。

(三)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方式。新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既保持了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又充分保障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了异地转移公积金的办理规定。原办法对转移的规定仅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转移,没有对异地转移作出规定,根据《条例》和住建部《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要求,新办法增加了职工调出或调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明确了职工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其住房公积金不得异地转移的规定。

(五)增补了部分条款

1.新办法中增加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的条款,明确了归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在补缴范围中增加了“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以体现保障兜底原则,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我市执行的公积金相关政策也会随之进行调整,便于今后工作顺利开展。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新办法中增加了“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缴存单位、缴存人员应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规定,目的是将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促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依法依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政策执行时间界限

修订后的《归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经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贷款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贷款办法》修订的目的及意义

2015年发布执行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与国家部委的新部署、新要求不相一致,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对《贷款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贷款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依据。

三、《贷款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范了贷款对象。取消了原办法中“父母、子女购建房的,缴存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贷款对象明确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规范了贷款条件。将原办法中“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保持了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

3.提高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此次修订将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并对单、双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做了区分,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40万元,同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将贷款期限由最长20年延长至25年,且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担保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4.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差别化政策。严格执行住建部等部门文件精神,首套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首套房利率的1.1倍执行。

5.取消了个人保证担保贷款担保人的区域限制。担保人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全额拨款,财政统发或单位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

6.精简了贷款办理要件。按照“放管服”“四办”改革及“一网通办”的要求,申请贷款时,不再提供家庭住房套数证明和单身证明,用承诺书替代。

7.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全市通贷。缴存职工可向本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贷款,减少了申请人奔波,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8.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连带责任和销售行为。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期间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备案管理制度写入新办法,目的是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协助借款人和权利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以住房公积金名义收取额外费用的将纳入企业征信记录,以维护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执行时间界限

修订后的《贷款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温 馨 提 示

如你对新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还存在其他疑问,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咨询:

1.关注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下载张掖公积金手机APP。

2.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3.访问市政府网站张掖公积金子站http://www.zhangye.gov.cn/gjj/

4.业务咨询电话:
市直管理部:8215917 甘州管理部:8226519

临泽管理部:5528452 高台管理部:6624132

山丹管理部:2720008 民乐管理部:4426296

肃南管理部:6121798 信 贷 科:8223559